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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检察院多项措施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 发布人: 来源: 时间: 2016-11-28 05:05

洪江市检察院多项措施做好刑事别害人救助工作

近年来,洪江市检察院积极探索创新举措,对刑事被害人、困难信访人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尽最大可能化解社会矛盾。2015年,全院共救助被害人32人,发放救助金13.3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具体做法如下:

一、转变观念,强化大局意识。

传统的基层检察院工作思路往往注重打击犯罪,而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认识不足。洪江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不少刑事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而家境困难,但又得不到赔偿或补偿,这对被害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这种“失衡”容易导致他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司法机关不满,乃至仇视全社会,甚至因此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针对此种现象,洪江市检察院积极转变观念,树立“救助是实现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的新理念,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放到发挥检察服务职能,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中来考虑,对刑事被害人积极开展救助工作,有效缓解了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的精神痛苦和实际困难,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效果。

二、内外联动,强化统筹协作。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涉及被害人权益保护、案后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等多个环节,如果离开了各环节的相互配合与支持,将影响救助的实际效果。工作中,洪江市检察院采取多项措施,强化内外统筹协作,探索出一套救助工作运行长效机制。一是扩大社会知晓面。通过举报宣传周、送法下乡等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社会知晓面。要求接待人员对来访申诉的刑事被害人加强释法说理的同时,主动了解其受害情况及家庭经济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告知其有申请救助的权利。二是建立控申、民行、侦监、公诉等部门间的信息互动机制与联合救助机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提出具体救助方案报批。通过沟通协作,积极排查救助对象,第一时间掌握救助对象的基本资料。三是完善协助审查措施。要求控申部门在审查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案件时,充分听取案件承办人的意见和建议,确定基本救助方向。业务部门协助控申部门对申请救助的刑事被害人的生活情况、受损害程度、过错程度及其他方面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向公安机关、社区等部门了解申请人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情况,以此提高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四是加强内外联合。在加强内部配合的同时、注重加大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使救助工作的效率得到提高。

三、多渠道审查筛选,确定救助对象。

洪江市检察院认真落实《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拓展救助范围,全面调查被救助人的情况。以“突出急救、重在救困,确保救无助”为工作原则,坚持全面审核,将救助资金用到最需要的地方。重点帮助三种人:一是因为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起诉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二是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伤害已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三是因过失犯罪或不服刑事责任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严重伤残或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通过救助标准的明确保障救助落实到最需要的地方。

四、建立长效救助机制,彰显人文关怀。

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的发放具有应急性和有限性,难以从根本上补偿刑事被害人因刑事犯罪侵犯而受到的伤害。洪江市检察院改变以往“发钱了事”的观念,在对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给付救助金的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多方位地对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庭进行救助。一是加强精神抚慰。针对暂时失去劳动能力或遇到巨大经济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通过上门探望与慰问的等方式,与其交换意见和想法,让他们感受到关怀,以此巩固救助工作成效。二是物质救助与心理救助相结合。控申部门针对部分刑事被害人遭受刑事犯罪侵害内心受到打击后,可能会产生仇视社会心理的实际,注重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心理救助,疏缓其不满甚至愤怒心理,帮助其尽快走出心理阴影,防范影响社会稳定的过激情况的发生。三是社会救助与转项救助相结合。将发放救助金与寻求其他社会救助相结合,积极向有关部门呼吁,在社会救助等方面给予刑事被害人更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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