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9日,刑事申诉人明某某与其丈夫将一面写有“为民执法,情暖人心”的锦旗送到会同县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干警的忠诚履职和秉公执法表示感谢。
2013年4月14日,申诉人明某某与邻居梁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明某某多处骨折。经鉴定,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后移送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县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5日对梁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明某某不服,于2016年3月26日向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重新审查、固定证据后,县检察院作出撤销原不起诉决定,并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对明某某申诉案进行了公开评议。2016年5月19日,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2月12日,会同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梁某某作出有罪判决,并赔偿申诉人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
明某某激动的说:“为了办我这个案子,检察官们多次深入调查,他们办案是真正为老百姓着想的,感谢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执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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