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被告单位中方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倪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5)方刑初字第50号关于中方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张某某、倪某某的无罪判决,依法判决中方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张某某、倪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中方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未在林业部门办理林业用地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对林地进行开挖、堆土等施工,造成林地及原有植被破坏面积达13.3395亩,被告人张某某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单该公司的全面工作,系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倪某某系公司股东,负责该公司的开采施工工作,系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中方县人民法院因错误的理解了鉴定意见中对于挖土破坏及堆土破坏面积的表述,认为认定中方县某某公司破坏农用地面积达到10亩以上的构罪标准证据不足,故作出无罪判决。
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了中方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在二审庭审中,申请鉴定人出庭,当庭解读鉴定的依据及鉴定结论的含义,该案经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意见予以采纳,认为一审判决因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错误,导致认定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了中方县人民法院(2015)方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中方县某某矿业公司及张某某、倪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耕地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我们必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在不违反有关耕地保护管理制度和通过正常的审批程序的前提下,依法占有耕地,享有对耕地的使用权,但未办理用地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对土地进行改造,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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