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在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5年12月某日驾驶出租车载客从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来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行车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超速且压马路双黄线行驶,后与事故次要责任人陈某某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出租车乘客被害人姚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
庭审中,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指出,被告人杨某某与陈某某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因陈某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所以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而被告人因负该事故主要责任,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表示会以此为戒,今后注意行车安全,以后不再违章犯罪。最后,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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