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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区院督查工作实施办法

】 发布人:怀洪检 来源: 时间: 2017-06-16 04:09

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案件督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构建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科学、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规范意识、质量意识,不断提高我院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暂行办法》,结合我院案件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案件督察,是指对检察执法的重要环节和重点案件督促办理,并在实体和程序上进行监督审查,发现和纠正违反办案程序和办案制度的行为,确保案件得到正确处理。第三条 案件管理中心是具体负责案件的督察的职能部门,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院里的工作部署,对本院内设办案职能部门所办理的案件进行督察。第四条 案件督察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相结合;(二)案件督察不中断正常办案流程;(三)案件督察与案件质量考评相结合;(四)案件督察与纪检监察工作相衔接。 第二章 案件督察范围第五条 案件管理中心对下列案件应当立项督察:(一)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要求本院督办的案件;(二)市、区工委、人大、管委、政协、纪委、政法委、信访办等部门来函并要求本院回复的案件;(三) 纪检监察部门转来的办案人员涉嫌违反办案制度和办案纪律,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案件;(四) 案件管理中心在工作中发现本院办案部门严重违反办案程序和办案制度,可能导致案件实体处理错误的案件;(五) 检察长批示督察的其它案件。第六条 案件管理中心对办案部门在程序上存在下列问题的,应当进行督察:(一) 超过法律规定的办案时限案件仍未办结的;(二) 由于办案人员原因导致案件流程缺失的;(三) 法律文书使用不当或错漏明显的;(四) 扣押款物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处理有误的;(五) 其他违反办案程序的问题。 第三章 案件督察程序第七条 对于需要立项督察的案件,案件管理中心应填写《案件督察审批表》,提出初步的督察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重大事项报检察长批准),向本院办案部门发出《案件督察通知书》,明确督察时限的要求,并予以跟踪落实。第八条 案件管理中心可以向办案人员了解督察案件的相关情况,列席办案部门的案件讨论会。对于未结的案件,可以查阅和复印案卷等相关材料;对于已结的案件,案件管理中心可以调卷审查。第九条 案件管理中心发现影响案件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未查清但有查证可能的,可以列出补充侦查提纲,建议办案部门补充查证。确有必要时,案件管理中心可以就督察案件的相关证据进行核实。第十条 本院办案部门接到《案件督察通知书》后,应当按照督察通知的具体要求,将办理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在督察时限内书面回复案件管理中心。对不能按照督察要求和时限办结的,办案部门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对外答复的督察案件,本院办案部门应当提出拟答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书面意见,经其主管院领导审批后附相关材料一并送案件管理中心备案审查。第十二条 案件管理中心在对案件进行督察时,如审查意见与办案部门的意见不一致,应当将相关情况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检察长,由检察长审定或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第十三条 案件管理中心对本院办案管理系统运行的所有案件进行流程监控和跟踪监督,对办案部门程序上存在的问题视情况督察处理。第十四条 案件管理中心每年组织相关人员对本院办案部门及办案人员的执法办案情况进行案件质量考评,考评的具体办法和标准依据《湖南省检察机关执法状况考评办法》、《湖南省检察机关质量考评计分细则》、《怀化市检察机关执法状况考评规定(试行)》。 第四章 案件督察结果和处理第十五条 对于案件督察工作以及各办案部门对督察案件的落实情况,案件管理中心应当在院党组和检委会的统筹下定期予以通知。第十六条 案件管理中心对于督察中发现的办案部门违反办案制度的行为,报检察长决定,由案件管理中心发出《案件督察意见书》督察纠正。第十七条 案件管理中心发现办案部门严重违反办案程序,或者因为违反程序导致案件实体处理决定错误的,报检察长决定,由案件管理中心发出《案件督察整改书》督察整改。第十八条 本院办案部门接到《案件督察意见书》、《案件督察整改书》后,应当采取措施纠正或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情况报告案件管理中心。第十九条 本院办案部门《案件督察意见书》、《案件督察整改书》有异议的,可以向院纪检监察部门申诉。第二十条 案件管理中心应当将案件督察结果和处理情况送政部备案,作为对办案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评价依据,记入干警个人执法档案,供干部任用、奖惩时参考。第二十一条 对于需对外答复的督察案件,必须送案件管理中心备案审查后,才能对外送达。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接到对办案人员违反办案程序、办案制度和办案纪律的投诉或举报,认为可能影响相应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将情况通报案件管理中心。案件管理中心立项督察后,应将督察情况和结论书面反馈纪检监察部门。第二十三条 案件管理中心在案件督察过程中发现办案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告知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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