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基层检察院如何做好检务公开工作
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项。检察机关通过检务公开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基层检察院如何做好检务公开工作,本文有以下几点看法。
一、基层院检务公开开展情况
在实际工作中,洪江市检察院按照上级院的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开展检务公开,力求形式多样,注重实效,不断探索创新。
1、不定期邀请检风检纪特约监察员、农村基层人大代表等召开座谈会,在听取意见的同时宣传检察工作。
2、高度重视提高年轻干警群众工作能力。实行年轻干警轮流接访制度,要求每名年轻干警到信访接待大厅参与接访活动不得少于1个月,与控申干警一起协调处理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
3、利用乡镇赶集日进行“举报宣传周”、“送法下乡”等活动,向群众发放包括检务公开、举报常识等系列宣传手册,解答群众举报困惑,使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有进一步的了解。
4、加强民调工作,参加了洪江市政法部门集中宣传及“警灯闪烁”治安巡逻和安江镇民调大走访活动,院班子成员列席乡人大会征求乡镇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面向基层群众开展检察宣传。
5、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等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积极推进阳光检务建设。
6、做好案件信息公开工作,通过短信将每个案件的承办人情况、相关权利义务等告知相关当事人。
二、检务公开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洪江市检察院结合实际,通过多种方式公开检务,增强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增进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了检察工作的规范开展。但也应该看到,检务公开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对检务公开的认识仍有不足。在少数检察人员当中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和“重结果、轻过程”的执法观念,以及“检务公开没抓好,问题不是很大,办案任务没有完成才真没面子。”由于认识上有偏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和有效开展,被动公开多,主动公开少,影响了群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了解,有的甚至被群众误解,给检察工作带来被动。
2、检务公开的内容过于“保守”。基层检察院在实践中基本是根据上级检察机关有明文规定的法定性检务公开内容进行公开,在坚持办案纪律和保密原则前提下的有限公开,范围和内容以不涉及具体的检务事实,检察业务程序方面公开的多,检察业务中实体性内容公开的少。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解决情况,对检察业务工作人员的投诉情况,对群众关心的案件进展情况等敏感、热点、焦点问题,往往是避而不谈。
3、检务公开渠道有限。一般只采取发放宣传品、设置检务公开栏、宣传日等形式进行检察工作宣传,这些形式虽然起到了宣传检察机关、检察工作的作用,但有时会出现虎头蛇尾现象,起初轰轰烈烈,结尾草草收场。
三、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1、检察机关处以诉讼的中间环节,直接接触人民群众的机会少。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而这些职能的履行处在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前有公安,后有法院,检察机关直接接触人民群众的机会少,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了解自然就少。
2、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关注不足。在多数群众看来,相比民事、经济纠纷而言,刑事犯罪是很遥远的事情,与自己的生活无关,他们注重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和经济权益,却又错误地认为这些都不是检察机关的职能范围。错误的认识导致了他们对检察机关的关注不足,关注不足又使他们无法纠正对检察机关的错误认识,不了解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的职能和作用。
3、案件秘密的特殊要求。公安机关破案、法院判决都能在诉讼环节公开报道,但鉴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对案件秘密的要求十分严格,同时担忧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公开会带来不必要的“任务干扰”因素,这些也使检务公开的内容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四、完善检务公开的途径
1、深化认识。一是要认识到实行检务公开是适应宪法精神的需要。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实行检务公开,让监督者接受监督,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司法民主权利,就充分体现了这一宪法精神。二是要认识到实行检务公开是适应科学发展观的需要。实行检务公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突出民主、民生,符合科学发展观核心内容以人为本的本质要求。三是要认识到实行检务公开是适应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需要。“忠诚、清廉、文明”是检察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公开是忠诚的具体表现,是公正、清廉、文明的前提和保证。
2、对党委和人大公开。检察机关应当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对党委和人大的公开是第一位的。在日常检察工作中,凡是遇到重要工作、重大案件、重要情况等,都应当坚持向党委和人大汇报,积极主动地接受党委和人大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3、完善机制。一是要完善重要检务公开处理机制,规定检察机关处理重要涉检信访案件,提请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等重要检务活动,必须采取公开处理方式,广泛听取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力求各项处理决定公正、合法。二是完善检务公开责任追究机制。没有依规实现检务公开,如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在检务公开中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建议,没有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等,要追究责任。三是要完善泄密责任追究机制。公开和保密同样重要,在检务活动中,一旦发现泄密,直接责任人就要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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