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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检察院:一案抗三人,全部获改判

】 发布人: 来源: 时间: 2016-11-15 10:56

    2016年6月27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16)湘1227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万某某、杨某某、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万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熊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收到该判决书后,充分履行审判监督的神圣法律职责,对该一审判决及时的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三被告人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一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不当的情形。发现该情况后,承办人立即向分管副检察长汇报,经部门集体讨论后,明确了抗诉的方向及可行性,本院遂于2016年7月7日对该判决提起抗诉。为了提高抗诉的质量,本院努力提高抗诉书的水平,抗诉书以宣告缓刑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三被告人不但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条件,反而均具有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为突破口,并从赌场开设的主体、时间、地点、参赌人数、赌资数额、抽头渔利情况等六个方面全面详实的加以论证。近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本院的抗诉意见,并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7刑初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万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熊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该案的成功抗诉是本院强化审判监督,有效维护司法公正的又一次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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