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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砍伐自有山林也犯罪?

】 发布人: 来源: 时间: 2016-11-03 10:58

    近日,由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2007年,被告人杨某某与人合伙买下了该县贡溪乡某村村集体的“虎行山”山林,后独自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将该处山林的树木砍伐,经鉴定,蓄积达136.5立方米。

    庭审中,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指出,虽然被告人杨某某砍伐的是自己买的林木,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森林公安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才依法建议从轻处理。被告人杨某某也表示以后会多学习法律,遵纪守法,以后不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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