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一男子姚某与被害人杨某发生争吵,愤怒之下使用做工的铁锤砸伤了被害人头部。经及时抢救,被害人无生命危险。后经鉴定,被害人头部的伤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姚某在案发当天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人民币68000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本案由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告人姚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检察官提醒:遇事千万要冷静,不可被愤怒冲昏了头脑,把他人打成轻伤是犯罪,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接受刑事处罚,真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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