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中方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司法救助相关规定,主动协助一起诈骗案的被害人李某某申请到国家司法救助金2万元。收到救助款的李某某及其近亲属对检察官“一心为民”的工作态度表达了由衷的感激。
2014年11月4日,被害人李某某被湖南省中方县铜湾镇费家田村杨某某以购买碎石设备付定金的名义骗走15万元,后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2年,罚金5万元,并责令退赔李某某15万元。但杨某某无赔偿能力,分文未退,导致李某某经营困难。
该院在审查该案的过程中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小本生意,经营困难,家中尚有老人、孩子需要照顾,家庭收入低,生活较为困难。在综合考虑被害人家庭实际情况后,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及时启动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主动与李某某取得了联系,指引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并为申请人李某某办理了司法救助的相关手续。资金审批到位当天,检察官就将2万元救助金及时发放到了其手中。
该院积极转变“被动救助”的执法理念,改变“坐等申请”的工作模式,把国家司法救助看作是“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怀”的民心工程,更是贯彻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制度。该院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办案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掌握救助对象及其家庭困难情况,主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对经审查后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在第一时间给予救助。通过积极实现司法救助程序从“被动救助”到“主动救助”的转变,不仅进一步充分发挥了检察职能,且更全面地保护了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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